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版 】 发布时间:2013-12-08
9月15日起我县已进入秋季森林防火期,严禁携带一切火种进入林区;严禁在林区烧荒、烧草、焚烧秸秆等一切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危险行为;对违反规定用火的行为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绥滨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201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