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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绥滨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绥滨县保护发展
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有效保护和发展我县森林资源,切实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建立县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林发[2013]21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生态文明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方针政策,按照"严 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要求,坚持依法治林、科技兴林,加大林业行政执法力度,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建立高效完备的森林资源保护体系,全面提高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水平,实现森林资源稳步增长和林业事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体制机制;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和分类指导;三是坚持突出重点和整体推进;四是坚持突出生态效益,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五是坚持属地管理和惩防并重。
三、工作目标
(一)森林覆盖率(本行政区内管辖的森林面积除以行政区总面积)、森林蓄积量(林分蓄积)、林地保有量、森林保有量(有林地面积)、2015年省、市下达的造林任务、"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等指标达到规划目标。
(二)森林防火工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等均达到年度目标要求。
四、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签状单位职责。
1、负责辖区内群众的普法教育,积极利用各种形式,加强《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护林意识。
2、负责认真落实《绥滨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目标责任状》各项目标任务。
3、负责建立健全护林组织,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制止乱砍滥伐林木、非法收购加工木材及非法征占用林地等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负责完善辖区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林权证发放率达到95%以上,做好林权纠纷调解工作。
4、负责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落实各项森防工作责任制,完善各类预案,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5、负责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城区绿化工作。
6、负责签订本乡镇目标责任状,层层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二)县林业局职责
1、负责林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
2、指导协调全县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全县林业行政案件承办和查处工作。
4、负责全县造林绿化、林木采伐限额、林地管理、林业科技推广、林业调查规划、林权登记发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纠纷调解、林业产业以及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5、负责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组织协调工作。
6、负责起草《绥滨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状》及《绥滨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并协助县政府做好各乡镇、各签状单位的考核、检查工作。
(三)县监察局、县目标办职责
负责对《绥滨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状》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责任主体
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主体为各乡镇和各相关单位,责任人为各乡镇和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我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绥滨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各分管县长担任,成员由农业局、国土局、林业局、目标办、监察局以及各乡镇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林业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是本辖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工作落实到位。
(三)加强目标考核。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每年年末组织相关部门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签状单位的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全县通报。对考核"优秀"等级的,县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等级的,县政府将通报批评。对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